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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绿之源环保】解读“史上最严”的环保地方性法规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26 15:25:38 人气:2421
       “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实施。昨日,市环保局有关人士对《条例》进行解读。《条例》实施后,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据悉,《条例》针对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约谈、暂停审批、挂牌督办、错峰生产、生态补偿、相邻地区环评征求意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有奖举报制度等。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政府环保局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环保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条例》分章节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一系列规范。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提出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新建20吨以下燃用煤、渣油、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禁止新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要限期停止使用;燃煤机组、锅炉要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在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要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提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运输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特殊保护区域及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禁止露天烧烤和骑墙(窗)烧烤。
       据介绍,《条例》在罚则上也有突破,利用三条的篇幅规定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担责的精神;增加了未批先建、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等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作了衔接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法律责任看,堪称我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违反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局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局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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