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PM2.5的先导因子之一,VOCs(挥发性有机物)已经逐渐引起重视,成为大气治理的重要内容。要控制PM2.5浓度,就必须对VOCS予以关注并加强监测与治理。我国开展
VOCs废气治理工作已有30多年,但由于长期以来把废气治理重点放在除尘、脱硫和脱硝工作上,VOCS的减排与控制工作的成效并不是特别理想。
目前,我国VOCs监测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特别在设备方面还有很多欠缺。其中,不管监测装置如何先进,监测方法如何科学,我们的校准没有标气,这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最大的一个问题。
虽然,我国制定了VOCS相关规划和制度,颁布了一些标准,但是业内认为,与美国、欧洲、日本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相比,我国大陆地区管理和控制VOCS还存在一些不足,亟待完善。我们国内还没有一家科研机构或者企业,能够拿出和美国DK水平相当的标准物质,所以低浓度标气只能依赖进口。没有这个物质,仪器就没有标准。如果想评估
VOCs废气治理技术的先进性,要评估它治理前后的差别,拿浓度来说明治理的效果,校准的标准就格外重要。如果校准得有误,一切就变得没有依据了。
据悉,大部分发达国家制定控制VOCS的法律始于20世纪90年代,日本早在1972年就颁布了《恶臭防治法》。而我国制定VOCS的政策法规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还没有控制VOCS的相关规定。
我国关于VOCs的标准还不完善,目前仅对几十种VOCs做出限定,而VOCs的种类超过300种。在生产的源头,清洁生产标准对于VOCs的限定要求较少,而且目前涉及的行业不多,比如电子制造业、漆包线以及各类涂装行业没有VOCs清洁生产标准。
在企业排放VOCs方面,《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只是要求各种油烟气体的总限值,并没有给出单向控制值。再者,综合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1996年制定实施的,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大气治理的要求。
当前我国尚未对VOCs排放进行系统检测,没有准确获得国内VOCs整体排放量,以至于管理成效不明显。监测数据不完善,再加上政策法规和标准的缺失,使得政府及环保部门监管VOCs排放缺乏科学依据,又无章可循,也给企业规避监管以可乘之机。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上述相关规划、指导意见,但不少专家指出,这些文件都不属于严格意义的法律法规。而目前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规定VOCS控制的相关内容,这使得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加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或者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保证
VOCS废气治理有法可依是当务之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制定VOCS排放清单和完善标准,明确企业VOCS排放类型及排放量。在生产源头,制定电子制造业和涂装行业清洁生产标准,适时修订过时的标准。让我国VOCs校准有法可依,从而有效高速的进行大气治理。